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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21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

    【地点约定】1、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之一。符合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区域内的搬迁,不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情形。职工应当服从,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实操建议】6、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约定时,一定确保与事实和职工岗位履职性质的关联性和有效性。不宜过于具体或狭隘,也不宜过于宽泛。约定过于具体,如,市区街号,会影响未来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地点调整工作的不顺。过于宽泛,如,黑龙江省域或全国,会影响工作地点的约定法律效力。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24日)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支持? 上述主张是否成立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的搬迁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判断搬迁导致的工作地点变更是否可以构成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需要先考察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地点。工作地点需要精确的范围要视公司的性质。对于跨国公司可能要精确到国家或地区;对于一般公司而言需要精确范围到省市即可。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通常情况下约定到某市即可,如北京市,工作地点不建议约定为“全国”,北京市高院、北京市仲裁委,对“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这一专项问题曾作出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如没有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的,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者解除的第4—8条(用人单位有过错)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用人单位解除的3—7条(劳动者有过错)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乙方应服从甲方根据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而安排或者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乙方不服从的,视为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宜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劳动合同的内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必备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PS:除非有用人单位解除的3—7条(劳动者有过错,具体见下文)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作为用人单位,为了将来变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岗位的便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情况变更员工工作地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如此,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任意变更工作地点了吗?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二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退休、退职、辞职或者死亡,或者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 尽量约定得宽泛点,比如劳动合同上约定工作地点在12楼,单位突然把人安排到13楼,劳动者可能会以单位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去告单位。 1、乙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由劳资双方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也可以约定违约(赔偿)责任,而且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则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或者终止。 10、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0条) 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些难以固定工作地点的岗位来说,或许约定全国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如果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的约定符合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相关情况,且足以预见日后可能按照合同约定变更工作地点,同时用人单位未降低工资且尽可能不给劳动者增加额外负担,则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调整工作地点通常会得到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项之规定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项之约定,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解除(终止)。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为,在甲方工作年限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甲方按月支付乙方,计人民币元。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第二点,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约定比较宽泛,根据北京市高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等同于没有约定。实际履行的工作地点,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所以如果没有明确地规定工作地点而调岗后的工作地点又较远的话,对于劳动者而言属于重大变更,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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